天山网讯(记者胡媛媛 实习生杨静报道)11月2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月报告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月7日前新疆药品生产企业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评价月报表》,内容包括物料产品质量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质量追踪中出现的异常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效果、分析评价及药品不良反应及召回等情况。要求各地、州、市局汇总后上报区局,并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月报表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对药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况采取措施,现场检查核实、督促企业认真分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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