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食品商务网)
皖食药监办〔2008〕23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6月至9月,经省局监测发现,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定眩丸”、甘肃天水岐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首乌丸”及江西大自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固本延龄丸”药品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省局虽多次公告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但其仍拒不改正,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不断。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现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及《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详见附件)采取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所涉药品下架,暂停销售。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对违反省局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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