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和我省药品抽验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药品检验所)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药品检验机构(不含武汉市)于2008年第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据此发布2008年第二季度《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望各地继续加强对本辖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本期《公告》中的不合格药品要确认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的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等经营、使用状况,认真分析药品不合格与运输、储存条件等经营、使用状况的关联性,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并取得充分、有效证据的基础上,再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等法律法规,分门别类作出处罚。对本期《公告》中经营、使用假药的单位,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对国家、省已公告的标示生产单位未生产的假冒药品,各地不应再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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