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店合法权益,近日,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与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的《药品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和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采取四项措施规范药品零售企业使用销售凭证。
一是要求全州药品零售企业使用统一格式的药品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要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销售药品后要留有存根。
二是加大对县市局的督查力度,并把药品零售企业使用销售凭证纳入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范围。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销售凭证的,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是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鼓励消费者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对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的零售企业进行举报。
此项工作的开展,使药品的来源有据可查,进一步保证了药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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