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出口特点
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化学药品行业作为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的类型之一,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化学药品出口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附加值高,运输仓储要求严格
化学药品技术含量较高,工艺复杂,因此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化学药品出口较少使用集装箱运输,而是采取空运的方式。在运输以及仓储过程中,化学药品需要非常严格的包装条件以及适宜的存贮环境。
(二)贸易流程相对复杂
化学药品出口一般贸易流程相对复杂。首先,国外采购方多为中间商,其一般代理多个最终买家进行采购,因而采购的药品种类较多,而国内单一出口商很难满足其全部需求,这就要求国内出口企业在自身供货的同时也需要向国内其他药品生产工厂进行采购,货物的实际提供主体一般涉及多家企业。其次,化学药品检验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过程。多数化学药品出口,不仅要经过出货前样品检验、买家指派第三方出口国国内检验、而且在货物抵达买方后,可能还会经过收货前抽检与收货后复检。如发现质量问题,还可能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多次检验。
(三)货物品质稳定性影响大化学药品,尤其是很多原料药,在不同的仓储环境、反应条件下,很容易发生品质变化。而一旦发生很微小的变化,就可能导致产品丧失适销性(Merchantability)。同时,因为出口商的一种化学药品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最终买家采购的其他药品也遭到损失,因此一旦生产环节出现问题,遭到买家反索赔的可能性较高。
(四)争议解决难度大,方式局限。
化学药品出口,贸易双方需要承担货物变质风险较高,因此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因为化学药品性质发生变化的时点以及空间位置很难界定,因此贸易双方很难根据贸易术语等界定各自风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同时,而由于化学药品本身专业性较强,因而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很难发挥期望的作用。
化学药品出口风险分析
在发生买方拖欠的情况下,多数都伴随着不同程度的质量争议。更为困难的是,多数出口企业都缺乏事前详细的质量约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安排,有的甚至仅凭一纸订单即达成交易。
若发生买家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形,出口企业则更为被动。
其一,出口企业应关注一般海关风险,比如拍卖风险、特殊国家对于转卖和退运的限制等;
其二,对于化学药品本身需要良好的包装和仓储条件,出口商必须关注拒收货物在目的港的仓储条件,并因此可能支付较高的费用;
其三,出口企业需要更多关注各个国家对于药品进口的特殊检验政策,及时办理好符合条件的手续文件等;
此外,个别国家针对化学药品的反倾销措施亦需要引起出口企业的关注。比如,2007年11月7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了对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曲松钠(Ceftriaxone Sodium Sterile)反倾销调查初裁的信息,初裁建议对中国产品征税。
化学药品出口对策分析
(一)谨慎选择交易对手,避免“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2008年初,国内一家药品出口企业A,通过中间商介绍认识法国B公司。B公司为法国证交所上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双方签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红车轴草提取物买卖合同。货物到港后,买家声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A企业立即取回货物,否则其将单方面将货物销毁。A企业不想失去一个新开发的大客户,因此立即按照买家要求将货物退回,并与B企业重新明确了质量标准,将退回货物进行重新加工。但当A企业将重新加工的货物样品寄给买家时,买家以药品颜色仍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A企业降价。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化学药品的出口,买家提出质量问题简直是易如反掌,颇有一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相对于其他产品贸易,化学药品出口更需要合作双方的诚信与相互理解的态度。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手之前做更多的“功课”。首先,做好买家资信调查,做好买家付款能力评估;其次,重点关注买家的付款记录,历史上是否有拖欠记录、是否有留置或者诉讼等记录;再次,通过业内其他企业的交易情况,了解买家的口碑,正所谓“付款能力不等于付款意愿”。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B企业本身其付款能力无庸置疑,但在与之交易之时必须持谨慎态度。
(二)做好事先质量约定,避免“哑巴吃黄连”。
国内出口企业A向俄罗斯买家B出口一批化学品,金额超过20万美元。B企业为一家国际知名品牌在俄罗斯的子公司。买家收货后提出货物的一个指标未达到标准,且给B企业造成损失。据了解,该指标并非该货物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双方事先未进行任何约定。A企业亲赴买家美国总部进行谈判,都无果而终。考虑到买家为该企业的重要客户,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A企业只能将该损失“自行消化”。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发现,质量约定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必须在国际贸易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1.对可能影响货物品质的指标的约定要尽可能详细,清晰,而不仅仅局限于关键指标的约定;
2.约定检验机构:双方应事先约定第三方检验机构,以跳出纠缠不清的质量正义泥潭。建议双方应约定知名度较高的检验机构,比如SGS、STR等,以提高第三方检验结果对于双方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以迅速解决问题;
3.约定争议处理方式:比如退货、或者向上游企业索赔、以及货款补偿等方式。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解决问题的轨道,节省时间。
(三)积极举证,化被动为主动,“态度决定一切”。
国内企业H,在国内工厂S采购一批头孢类药品,出口给意大利买家I,买家I仅是一个药品经销的中间商,其将货物销售给最终买家F进行加工。I收货后对货物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正常。但是其最终买家F将货物投入大规模生产时,出现异常。因此最终买家以货物存在为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I企业也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给H。
面对如此被动的局面,H公司立即积极联系买家和其采购的工厂S,一方面请I要求F提供生产过程报告,以证明大规模生产结果的异常确实系H企业出口的货物不符合标准所致。另一方面,要求工厂S,提供生产过程操作报告,以证明其生产的货物具有同一性和稳定性,从而证明I公司抽检的结果足以代表其整体货物亦没有问题。
鉴于H企业已经提供有利证据,I公司最终决定支付全部货款。从这个案例可以清晰的看出,H企业通过积极的努力,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过程中占据了主动,从而通过最为有效的方式,顺利解决了质量纠纷问题。
(四)关注海关风险,“防患于未然”。
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企业A公司向印度买家B出口氧氟沙星药水,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到港后买家拒收。A公司立即准备将货物转卖给新买家C。但经调查发现,印度海关对于药品进口有特殊的政策规定:
第一,印度要求原料药的进口必须提供有关当局出具的药检证明,才可以通关;
第二,提货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药品经营权的外贸企业。A公司无法自行提货,新买家C由于只是一般的外贸代理公司,亦无法提货;
第三,印度海关清关时,要求原买家提供“不反对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而原买家态度恶劣,即拒绝提货,又拒绝出具NOC。
国际贸易风险无处不在,面对纠纷出口企业经常举步为艰。在化学药品出口中,我们既要在事前做好质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更要在发生争议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进行举证和协商,才能有效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同时赢得客户和市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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