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受理新药注册申请553个,改剂型注册申请155个,仿制药注册申请825个,进口注册申请502个,生物制品注册申请225个。与前几年注册申请比较,新药的注册申请上升,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大幅度下降。通过专项整治和修订后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研发领域内的低水平重复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药品注册申请趋于理性,申报数量趋于合理。
体制与法制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标志着中国药品监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8年,中国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以及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000年,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10个规章,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药品监管部门还与工商部门联合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药品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加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将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法定要求予以明确。
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给予6年保护期限。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
2004年,国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早在1953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编印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截至目前,共颁布了8版,现行版为2005年版。
政策措施
市场准入
从2001年开始,国家分阶段对疫苗、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生物制品实施国家批签发。
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实施批签发。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和门店经营企业34.1万家,农村药品供应网点55.4万个,全国有15万余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008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
质量管理规范
1988年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并于1995年开始受理认证申请,现行药品GMP是1998年的修订版。1998年完成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2000年完成对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2002年完成对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2004年实现化学原料药和全部药品制剂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的目标,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全部强制停产;从2006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现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医用气体、中药饮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的目标。
1999年国家颁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并从2007年4月起实施药物GLP认证。
1999年国家颁布《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药物GCP资格认定。截至2007年底,通过药物GCP资格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共计178家。
为了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消除质量事故隐患,2000年国家颁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GSP认证工作经过了2001年认证试点、2002年正式受理以及200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认证等三个阶段。
到2002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立了200多个省级以下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监测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覆盖全国,实现了电子报告和在线实时报告。
分类管理制度
从1995年起,中国开始探索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1999年,颁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逐步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监管制度
2000年中国发布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初步建立了以产品上市前审批、上市后监督和警戒以及对生产企业监管为核心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
2004年,在全国推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截至2006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初步建立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框架。
基本药物
2006年7月,国家启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工作,陆续公布了“首批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第一批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基本用药品种,并对定点生产的药品品种实行单独定价,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为城市社区、农村医疗机构提供最常用的廉价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