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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王府园项目位于南京市白下区,是南京白下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南京通达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公司(简称白下二公司)与南京五星高能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高能公司)合作开发的住宅小区。

一、白下二公司立项四年不开发
1990年9月,白下二公司取得了南京市建委239号《批复》批准开发东王府园小区工程;又取得了南京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确定用地面积1.8公顷;又取得了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总平面方案》,又取得了南京市公安局《户口冻结令》,冻结了该地块的292户、882人的户口。但是,立项4年直到1994年5月,仍未启动该项目。

二、白下二公司以“合作开发”为名倒卖批文
1994年5月,白下二公司以1980万元的天价,将上述四张《批文》以“合作开发”为名,倒卖给高能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白下方提供1.8万m2土地的批文,2幢安置房、9幢商品房的施工《批文证照》,高能公司负责建设、销售。

三、白下二公司扣押证照,项目被迫停工
合同签订后,高能公司先后支付白下二公司联建费1700万(其中1600多万保底利润)。而白下二公司却拒不交付施工《批文证照》!导致高能公司无法建房,导致拆迁户无法安置,导致社会不安定。高能公司先后投入的上亿元资金被压11年,近1000名拆迁户无法安置,情绪激动,抢占了高能公司办公楼、商品房,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安定事件。

四、高能公司起诉白下二公司,耗时5年终于胜诉
1997年12月,高能公司向江苏高院起诉白下二公司(简称联建纠纷案),要求交付施工《批文证照》,赔偿因违约造成的6000多万停工损失,补足土地,退出1600万保底利润。江苏高院一审拖了2年,到1999年11月才做出判决;高能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00年6月,江苏高院为规避最高法院管辖,将此案指定南京中院审理,南京中院受理后,对高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做书面裁定,并且又拖了2年才做出判决,而且判决结果与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前的原审一审判决完全一样。高能公司不服,上诉于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又拖了8个月,在省委领导的催办下,于2002年12月24日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白下二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高能公司交付东王府园小区01、02、03、06、07、09幢及附属设施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付项目前期批文证照和前期税费的财务凭证;赔偿高能公司800万停工损失。
2003年1月,高能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过去了4年,执行仍未有任何进展。法院判令白下二公司应当交付9项前期《批文证照》、8项缴费《凭证》,白下二公司至今仍有7项半《批文证照》拒不交付,7万m2的缴费《凭证》仅交付了2.2万m2!导致停工11年的项目无法复工,导致各方损失日益扩大,导致被拆迁的工企单位至今无法安置,导致各方矛盾日益尖锐,导致了新的社会不安定事件。

五、白下拆迁办借机起诉高能公司,省市法院规避最高院管辖,不查清户口、造价,错判建设资金
在白下二公司扣押《批文证照》的同时,高能公司委托白下区拆迁办(简称拆迁办)负责前期拆迁工作,双方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工作结束后对拆迁户数、安置面积进行按实结算。而拆迁办在完成全部拆迁工作后,拒绝与高能公司进行按实结算。
1997年,因白下二公司拒不交付施工执照,导致项目停工,导致复建房无法建设。然而,白下二公司的股东—白下拆迁办借机起诉高能公司,要求给他建设资金,由他来建房,江苏高院一审居然判决高能公司给付建设资金6000多万,二审被最高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发回重审。
2000年3月江苏高院开庭重审,2000年6月拆迁办突然撤诉,几天后又以同样事实、同样案由向南京中院再次起诉。因诉讼标的不属中院管辖,江苏高院为规避最高法院管辖,又指令南京中院受理。2000年11月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仍然和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原诉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同。高能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2001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虽然判决认为拆迁户数、安置面积、工程造价可以按实结算,但结果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月,高能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经江苏高院、最高法院两级法院的3年复查,2005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对拆迁案立案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六、高能公司期待东王府园项目尽早复工,以减少各方损失。
综观东王府园项目停工11年,诉讼5年、执行4年的整个过程,不难看出:
1、项目停工的根本原因是白下二公司故意扣押《批文证照》所致;
2、拆迁办借机恶意制造诉讼,撤诉再诉,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将虚报的拆迁户数、加大的工程造价合法化;
3、省市法院在审理两案中偏袒白下方,用“指定管辖”的手段规避最高法院的管辖,因而使两案虽被最高法院作为错案发回重审,但重审结果仍与重审前的错误判决基本相同。
如今,高能公司正在通过各种渠道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联建案的判决结果,只有执行了联建案的判决结果,项目才能复工建设,才能确保因项目停工而受牵连的各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有利于各方矛盾的彻底解决,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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