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荣成的杜连生老人今年64岁了,是一名退休职工,每个月有1250元的工资收入,享受国家医疗保险,老人的一儿一女杜勇杰和杜宇欣则主要靠干点农活赚钱养家,没有固定收入。
2006年,杜连升被诊断患了肺癌,便做了手术,手术之后,杜连升便根据电视广告宣传,从2007年开始服用一种胶囊。据称,该种胶囊是气虚血瘀症患者化疗时的辅助用药。从2007年1月5日到7月29日,杜连升买了这种药三次,花了23760元。
短短六个月就花了两万多元,杜连升有点吃不消了,他找到杜勇杰和杜宇欣希望他们承担医药费,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杜连升恼了。2007年8月16日,杜连升将儿女杜勇杰和杜宇欣起诉了,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并为他修缮房屋。
让老父告上了法院,做儿女的心里不是个滋味。杜勇杰和杜宇欣认为,老父杜连升所服用的药物是保健品,属于食品,不是药品,更不是癌症患者化疗时的必用药。这种保健品价格过高,他们虽有心尽孝,但是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受这种巨额开支。况且老父本身有退休金,经济条件远远好于自己,这笔费用完全可以自己解决。
主审法官认为,虽然这种药物不是特效药,但对增强人体肌体免疫力、延长寿命,还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作为子女应恪尽赡养义务,合理承担父亲的医药花费。杜勇杰和杜宇欣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承担父亲的医疗费用,于理法相悖。考虑杜连升收入已高于当地生活水平,而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结合杜勇杰和杜宇欣的实际经济情况,法院判决,对此药费由杜连升承担40%、杜勇杰和杜宇欣各承担30%。
宣判后,杜勇杰和杜宇欣不服,提起上诉。
杜勇杰和杜宇欣在上诉状中提出,这种胶囊并非治疗肺癌的必用药,老父亲使用此药物属于不合理用药,而且因为父亲提供的药物单据是联号的,明显不真实,即使父亲购买此药费用属实,但因此药费已经实际支出,并没有形成债务,另外,父亲住院期间,他们已经给了父亲10500元,父亲曾经允诺报销后归还,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归还,所以不同意也没有能力再承担父亲这并非必用药的药费。
对此,杜连升认为,手术时儿子确实支付过10500元,但当时手术花费了大约13万元,儿子支付的这点钱只是杯水车薪,而且手术后,他们两年来也没有再支付过任何费用,他服用的这种药物,是癌症患者的辅助用药,虽然价格比较高,但是效果明显,作为癌症患者服用此药物是可以理解的合理用药。因为他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手术费用和此药物的药费,作为儿女理应对此合理分担。
针对杜勇杰和杜宇欣提出的部分药费发票均为联号、有伪造嫌疑的问题,杜连升解释为:因为这种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所以当时只开具了收据准备自费,后来因为诉讼需要提供正式发票,才用收据补换的发票。对此,杜勇杰和杜宇欣也没有再对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关于争议药物花销是否合理,市中级法院认为,杜连升因患重病而年迈体衰,他在收入不足以支付高额医疗费及没有能力修缮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合理分担相关费用。杜连升作为肺癌患者,为治病需要,服用这类癌症患者化疗后的辅助用药,以求增强肌体免疫力、寻求健康和延寿,属于人之常情,也应该被为人儿女的杜勇杰和杜宇欣所理解,且杜连升表示服用该药后效果明显,这也极大的增强了杜连升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决心,作为儿女对父亲杜连升的做法也应当给予支持和理解。杜勇杰和杜宇欣现在以杜连升使用此非治疗必用药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价格过高为由,认为该药物为不合理用药,理由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考虑杜勇杰和杜宇欣的实际收入和经济状况,确定杜勇杰和杜宇欣各负担上述医药费用的30%,比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照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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