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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立法严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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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

记者 卢水平


  药店里的“金银花露”多数竟是非药品
  近日,武汉天气闷热。为了给8个月大的儿子清火,家住汉口世纪家园的黎女士,在医生的建议下到药店购买“金银花露”。医生说这是一种药品,具有清热解毒功能,可去小儿痱毒。
  药店营业员给黎女士推荐了几种“金银花露”,价格从每瓶2.3元到2.5元不等。细心的黎女士把几种金银花露拿着对比了一下,发现除了一款印有“国药准字”外,其余均是“卫食证字”。在营业员的推荐下,她买了一款价格相对较低的“卫食证字”的金银花露。
  后来,一位医生朋友告诉黎女士,她买的“金银花露”其实是个仿冒品——只是普通食品,并非正牌的药品,而且起不到清热解毒的作用。
  连日来,记者到武汉市多家零售药店探访发现,一些药店内出售的金银花露少则两三种,多则五六种,让买者看花了眼。
  在汉口香港路一家药店柜台,记者发现,标有“国药准字”字样的金银花露只有一种,表明它是正宗的非处方药品,但其余几款的产品标签上均是“卫食证字”,表明它只是食品。
  记者还发现,部分药店将“卫食证字”的“金银花露”放在非药品专柜,但部分药店则是将其放在药品专柜出售,它与“金银花露”药品的包装酷似,其价格相差只有两三毛钱,顾客很容易买错。
  目前市面上流通的“金银花露”多达上百种,其中我省仅生产“金银花露”的药厂就有20余家。但其中大部分的“金银花露”是“食字号”产品,而不是“国药准字”号的药品。
  地方利益成了保护伞,导致假冒仿冒品泛滥
  “金银花露”药品为何会遭遇假冒和仿冒?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有关负责人分析,由于“金银花露”药品具有清热解毒的效用,在非处方药品领域广为人知,特别是适合婴幼儿及老年人群服用。同时,我省不乏“金银花露”药品的知名品牌,其市场销售体系已相对成熟,更成为仿冒者瞄准的对象。
  业内人士还分析,随着“国药准字”号的“金银花露”产品销售市场不断拓宽,老百姓自选药物范围逐步扩大,“金银花露”药品销售前景一路看好,某些食品饮料企业受利益驱动,有意或无意地上马生产标名“金银花露”名称的食品饮料产品,在其包装上,模仿市场畅销的知名品牌金银花露产品包装,产品标签内容上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这些行为误导、欺骗了患者。
  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一位负责人还介绍,从此前查处的案件分析,在众多打着“金银花露”旗号的产品中,不少企业还是当地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引进的,而且少数企业已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
  该负责人还透露,曾经在查处我省某地的“金银花露”饮料时,当地政府亲自出面为企业说情。
  我省一家药厂的负责人分析,除了政府利益考虑之外,不排除食品、饮料业主还抱有一些侥幸心理:比如,一些业主将政府呵护政策,当作违规生产的挡箭牌,一旦经营受阻,食品饮料业主就纷纷找政府有关领导寻求袒护。
  药品监管地方立法非药品冒充药品将受严处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会延误患者病情的治疗,必须进行严厉打击!”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表示。
  刘源超说,除了“金银花露”之外,药品通用名称被不是药品的产品冠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还有“复方丹参片”、“双黄连口服液”、“复方甘草片”等。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为湖北省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公布的“草案”中对“非药冒充药品销售”的监管,共有多处内容明确提及,即:
  在“药品经营管理”部分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在“药品广告和价格管理”部分明显规定,非药品的广告不得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
  在“药品管理与监督”部分明确规定,非药品不得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
  刘源超还指出,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一律将视为假药论处。而生产、销售假药的,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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