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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药记得索取药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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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在购买药品时应向销售方索取销售凭证。 高剑平 早报资料

  昨天,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局有关通知,今后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市民也要向药店索要药品“身份证”。

  同时,药店必须对所销售药品的信息留存备份,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通知,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另外,药店在销售兴奋剂药品时,不仅要做好销售记录,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

  昨天,记者在静安寺一家大型药房采访中发现,这家药店会随药给市民一张销售凭证。在卖处方药的时候,药店药师还会详细记录消费者处方药的详细信息,包括购买者的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卖药的药师名字、药品名字等等。负责人告诉记者,仔细登记后,一旦药品出现问题都可以立即追溯到厂商或者具体的销售人员,查明问题症结。

  据上海市食药监局介绍,近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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