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311-89622370 来源:河北日报 日期:2008年07月21日 10:22
从今年5月起,邯郸市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采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要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凡未经本人或家属同意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参合群众有权拒付相应费用。
为确保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邯郸市规定,临床诊疗确需使用目录外及限制使用药品、不予补偿及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要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急诊和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如未经患者签字同意的,参合农民有权拒付费用,相应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承担;已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无条件退款。
此外,该市还规定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占使用药品总费用、总诊疗费用的达标比例。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达95%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达80%以上;目录内诊疗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达标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85%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达80%以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在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所占目录内比例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杨献忠、冯强、张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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