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旭阳 陈立可 实习生 邓黎明) 5·12汶川大地震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药品企业及相关组织积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支援抗震救灾,满足了地震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需求。由于大量伤员转出省外治疗等原因,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出现了结构性剩余。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日前印发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 要求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按照就地处置为主、多渠道分流的原则进行处置。
意见规定,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的药品、医疗器械原则上由灾区市州或接收单位自行调剂使用;对安全性较高的非处方药品可由属地医疗机构直接发放给有需要的受灾群众使用;对处方药品应在有资质的医务、药学人员指导下使用,避免出现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全省有条件的市州要充分利用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建立当地应对洪水、干旱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库。
意见还规定,各地、各单位调剂使用不完的药品、医疗器械,经统计并确认未污染、安全有效的情况下,将调剂到需要建立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库的市州,以及有医疗救援任务的其他重灾区和次重灾区的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向国内其他灾区省市调剂,支援国内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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