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讯 昨天,在南大街一家药店记者看到,市民买药后会得到一张销售凭证,上面写有药品名称、数量、价格和生产厂家等内容。据了解,这是我市药监部门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一项举措。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信息也要留存备份,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线索。另外,药店在销售兴奋剂药品时,不仅要做好销售记录,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
一家药店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店在卖处方药的时候,药店药师还会详细记录消费者处方药的详细信息,包括购买者的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卖药的药师名字、药品名字等:“进行登记后,一旦药品出现问题,可立即追溯到厂商或者具体的销售人员,查明问题症结,这是个好事,可以说对各方都有利。”
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买药时,一定不要忘了索要“小票”,一旦遇到药品零售店不开具凭证的情况,可拨打药监部门6692303电话举报。近期,药监部门将加大对零售企业药品销售管理力度,对不开具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查处。(YMG记者方春明 通讯员张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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