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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广告当下猛药 刊登媒体也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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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不仅对广告发布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刊登违法药品广告媒体的责任。

  眼下,当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收听广播电台时,医疗药品广告会不时地刺激着我们的眼球、耳朵。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发布违法医药广告,但是各地仍有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我行我素,对医疗药品广告内容不严格审查,刊播违法违规的虚假医药广告。有的是利用名人效应,请名人做代言人,让名人把效果说得神乎其神;有的是让所谓来自各地的“使用者”,手拿某某药品、保健品乃至医疗器械,“现身夸药”,大有一种神医、神药的味道。殊不知,这极易误导广大群众,使不少盲目跟着广告看病就医吃药的患者不仅浪费钱财,而且会贻误对疾病的正规治疗,令广大患者叫苦不迭。 

  新闻媒体历来在广大群众心中享有崇高的信誉。如果我们的媒体只顾经济效益,不注重职业道德,不能正确引导,那负面影响会越来越大,新闻媒体的形象会越来越差。

  而今,江苏立法明确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责任,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对于“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或者“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新闻媒体,条例明确将对媒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江苏的这一举措,定能更好地净化新闻环境,真正让违法违规医药广告叫停,定会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顽症当下猛药”,对“非法医疗广告”到了非下“猛药”整治不可的地步了,但愿江苏这一举措能给各地带来更多的启迪与反思。除了追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的责任外,笔者认为还要加大对那些声东击西的游医药贩,沿街、串户散发“医疗药品小广告”传单者的整治力度,以期彻底拧干医疗药品广告中的“水分”。但愿“违法违规医疗药品广告”能尽快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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