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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第二季度违法广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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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第二季度违法广告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改善宁波地区广告发布市场的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并结合2008年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日前,我局发布2008年第二季度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通报。

    我局对违法发布广告的“神舟三号天愈口服液(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等6种药品、“手掌理疗器”医疗器械和“富硒康口服液”等14种保健食品名单以及发布媒介给予通报。这些违法广告的主要违法情节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扩大宣传;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做疗效证明,使用绝对话语音宣传疗效等。

    对以上违法广告,我局都已移送工商部门处理。今后,我局将在日常广告检查中,重点跟踪违法广告发布情况,对屡查屡犯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媒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坚决杜绝违法广告再次发布的行为。希望广告发布单位以此为诫,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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