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9月12日讯 7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了一项法规修正案,将大部分的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生产豁免《联邦法规条例汇编》第21部第211章节cGMP的法规要求(21 CFR Part 210&211),并伴随出台了一份题为《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cGMP指南》的指导性文件。该法规修正案将于2008年9月15日正式生效。 上述法规修正案出台后,有人认为FDA的这一做法新增了对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cGMP要求,提高了相应的技术门槛。其实不然。通过分析美国FDA制定的用于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的cGMP法规和相关指南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此次美国FDA出台法规修正案和相关指导文件的举措,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对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cGMP要求。 历史回顾 在美国,生产临床试验药品必须符合cGMP法规要求。正如FDA主管日常事务的副局长Janet Woodcock所说,“FDA在制定法规的时候,主要考虑到大规模生产的上市销售的药品,而这些法规并不真正适合于实验室或小规模生产的临床试验药品。”事实上,自cGMP实施以来,FDA也逐渐意识到了临床试验药品生产与大规模上市药品生产之间的区别,因此在具体执行检查的时候,对于这两类药品在GMP达标的要求和控制的程度上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对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GMP要求较低,对Ⅱ期临床试验药品的要求有所增加,而到了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其GMP要求基本与已上市的药品保持一致了。 为了明确对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GMP要求, FDA于2006年1月17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直接法规修正案,规定大部分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生产不需要按照《联邦法规条例汇编》中cGMP的要求来执行。与此同时,FDA出台了一个题为《临床试验药品-I期临床试验中符合cGMP要求的方法》的指南草案,其目的是为生产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企业如何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提供建议。 但FDA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内的多项反对意见后于2006年5月2日在《联邦公报》上撤销了该法规修正案。直到2008年7月15日,FDA在《联邦公报》上对收到的各种意见一一作出了回答和说明,并重新颁布了新的修正案。新修正案仍然维持了原修正案中的做法。与此同时,FDA出台了一个题为《I期临床试验药品的cGMP指南》的文件,为研发人员如何在保证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条件下来制备和生产I期临床试验药品提供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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