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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药吃出“食管穿孔” 状告卫生所获赔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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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吃了卫生所开的药,不仅没有效果,还造成“食管穿孔”等严重后果。患者李育(化名)将卫生所推上了被告席,索赔10万余元。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卫生所赔偿李育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由吃药惹出祸端

  李育年事已高,2005年10月,由于双膝酸痛,来到某卫生所求诊,向医生要求购买风湿膏,认为自己贴一下就行了。然而,接诊的医生林丰(化名)称,这种症状不能简单地一贴了事,他开具了红茴香针剂等四种注射药物进行肌注,还开出多种口服药片,要求李育按时吃药,“吃2天就会好”。

  然而,服药后,李育不断感觉到身体不适,几天后,甚至出现了上腹不适、频繁打嗝等不良症状。“怎么会这样?”不得已,李育再次到卫生所求诊。林丰听说了症状,又开出3剂中药给他服用。

  可是,不幸发生了。当晚,服用中药后仅半小时,李育就出现上腹部及后背部剧烈疼痛等症状。

  熬到次日3点多,李育的疼痛越来越严重,实在无法忍受下去。不得已,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当日即被确诊为“食管穿孔、纵隔气肿、胸部皮下气肿、胸腔积液”。医院紧急进行了“食管破裂修补术、纵隔引流、胸腔引流术”等手术。医生在手术中发现,李育的食管明显水肿、糜烂甚至穿孔,而且穿孔孔径大、并发纵隔炎、肺炎、胸腔积液。

  出现这么严重的症状,李育认为,是当时林丰开出的药物所致。于是,他多次要求卫生所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但是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7年初,李育将卫生所、经营者林明(化名)告到丰泽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李育说,卫生所的医疗过错行为已构成了对自己的严重侵权,林明作为卫生所的实际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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