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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几乎失明 医院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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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肺结核,吴先生服了医院开的药,不想导致双眼几乎失明。痛苦万分之际,吴先生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他说,2006年,单位组织常规体检的时候,发现肺部阴影,后来被确诊为肺结核,于是就在体检的某医院进行了治疗,第一次用药的时候医院开出的药物中有一种“乙胺丁醇”。按照医嘱,该药物和其他抗结核药物,吴先生连续用了两个月。后来就感觉视力模糊得比较厉害,百思不得其解之下,吴先生就去找主诊医生问,医生说这是乙胺丁醇的副作用引起的,于是就将该药物停掉,换成其他药物治疗,但是吴先生的视力还是继续下降,5天后被收治到该医院眼科治疗。医院诊断为药物中毒性视神经炎。吴先生对这家医院的治疗水平产生疑问,就转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前后持续治疗了一年多时间,被确诊为“视神经萎缩”。其间,他还跑到外省一家眼科专科医院做了视神经移植手术,但是视力一直无法恢复,到现在为止,双眼视力只有0.06左右。

  吴先生四处打听,了解到乙胺丁醇对视力有明显的损害作用,在用药前、用药期间都必须进行常规的视力、视野检查。吴先生说,当时医生在开药的时候并没有向他详细说明,而且他去找这家医院的时候,医院负责人还说,药物的说明书上有说明了这个药物的副作用,他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这个药物有副作用,自己应该承担视力损害的后果。

  吴先生想问,目前他的伤残等级大概是几级?是不是像该医院负责人说的一样,他自己要承担药物副作用的损害后果呢?他能采取什么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史律师:伤残等级需要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检查、评估才能作出断定,而视力损伤的鉴定除了检查视力外,还要测量视野半径、器官损伤程度等,根据患者目前提供的情况,双眼视力0.06而且无法矫正,对应双眼一级低视力,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大致确定为六级伤残。

  医院负责人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到医院求诊和患者自行购买药物的性质不一样,前者是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后者是简单的药物购买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一方是被动接受医疗服务的,治疗方案、药物都由医方所提供,医方必须保证患者的用药。药物存在哪些副作用,必须由医方向患者说明,并征求患者意见,因此不能以说明书明确记载为由,推卸医院的安全用药义务。其次,为吴先生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看了说明书?从上述情况看,也是没有的,如果连医务人员都不了解说明书,如何能强求患者去阅读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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