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8月19日至9月19日,天等药监分局积极开展对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76人次、出车21台次。经检查发现,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能依法经营、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较为规范,基本做到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单给顾客,留存备份药品销售凭证;经营兴奋剂药品的,能对照《兴奋剂管理手册》逐品种列出详细的含兴奋剂药品清单,对含兴奋剂的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在销售含兴奋剂的药品时,开具标注有品名、批号和销售时间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检查中,对广西东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向都分店等7家药品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未开具销售凭证或销售凭证内容不全、违反《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次专项检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经营业主的依法经营意识有所加强,药品市场秩序井然。(农政兵 许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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