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5日讯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了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答疑会,现将有关答疑结果公告如下: 1、关于采购目录的增补问题 本次集中采购以满足本市医疗机构临床需要为基本准则,采购目录以天津市各有关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药品品种为基础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的增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西药品种的增补:在2007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国家新批准的药品品种(以国家药品批文为准)和经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席办批准实行备案采购的药品品种(以备案采购批准单为准),原则上可以增补。 (2)中药品种的增补:本市各有关医疗机构目前实际使用的品种和2008年新批准的品种原则上可以增补。增补品种必须提交近一年内天津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发票、购货单等证明材料。 (3)品种增补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务于2009年1月6日下午18:00前完成提交。增补结果在2009年1月8日公布。 2、关于《社区基本用药目录》相关问题 《社区基本用药目录》是本次集中采购目录的一部分,列入《社区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一定在本次集中采购的采购目录内。本次集中采购不再考虑对《社区基本用药目录》进行调整。 本次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如果属于《社区基本用药目录》内品种并确认社区用药价格的,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都可以选择采购。 在本次集中采购前已经单独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的区县,其中选(中标)品种和价格在其确定的采购周期内按照以下原则与本次集中采购结果实行并轨,采购周期结束,完全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中采购结果: (1)中选品种确认按“就大”原则执行,即产品在各有关区县集中采购和本次集中采购中至少有一次中选的,在各区县分别视为中选。 (2)中选品种价格确认按“就低”原则执行,即各有关区县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价格与本次集中采购的相应价格中的较低者作为该区县最终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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