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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答疑会答疑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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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产品报价问题
 
    根据本次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申报产品报价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ⅰ参加本市药品集中集中采购品种不能超过2007年度中选价,(高报价格的,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ⅱ首次参加本市集中采购且在其他地区有销售的品种,报价要参考该产品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实际中选价,且不得高于该产品在本市医院实际备案采购最低销售价;
 
    ⅲ首次参加本次集中采购且在其他地区也无销售的产品,参照本市及相关地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报价;
 
    ⅳ产品价格申报时,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不同剂型、规格间的产品报价应符合差比价原则;
 
    ⅴ应该报价而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者自行负责。
 
    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定价品种,其给定价格为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此类产品报价要保证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零售价不超过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并符合上述报价基本原则。
 
    4、关于合格配送商的审核与公布问题
 
    根据本次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本次集中采购合格产品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ⅰ 具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资质,且原则上在天津市注册;
 
    ⅱ 具有有效的GSP证书;
 
    ⅲ 在既往药品(招标)集中采购和经营过程中,无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假、劣药品和不良配送记录(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组织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ⅳ 具备网上交易的硬件条件和相关技术人员(须提交企业技术人员、网络技术条件等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和承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并能确保在2小时内将临床急需药品按时送达。
 
    相关证明材料务于2009年1月6日下午18:00前完成提交。之后,经中心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本次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审定结果在2009年1月8日公布。
 
    5、关于配送商的确认问题
 
    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经营企业在产品申报时,必须同时确定并提交产品主体配送商名单。
 
    产品主体配送商的确定由生产企业会同医疗机构在公示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中选定。
 
    同一产品在本市只能确定一个主体配送商,而且配送商已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6、关于产品申报阶段时间安排的调整
 
    2009年1月6日下午18点,截止集中采购目录增补申请资料和供应商申报资料的提交;
 
    1月8日公布本次集中采购最终采购目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1月9日开始产品申报,相关申报材料递交截止至1月15日下午18时。
 
    其他后续时间安排依次顺延。
 
    产品报价公示截止时间,按中药、西药分别确定,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本公告为原有《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与原方案具有同等效力,且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特别说明:春节前只完成产品申报材料提交,其他事项春节后实施。预祝大家春节快乐!
 
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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