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确保全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精神,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执行所经营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等制度;建立健全并如实记录及保存有关记录和台帐情况。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中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将严肃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社会公布了一批药品零售企业禁售保健品的目录,并欢迎广大市民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