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旨是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是药监系统的职责所在,但对一般情况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是全面实施药品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客观要求。
笔者发现,近年来,在药品监管形势日趋向好的情况下,抓大案轻违规、抓规范轻处罚的现象在实践中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 一方面,坚持依法行政对案件查处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案件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也越来越严谨,加上药品市场秩序好转,监管人员查处案件呈减少的态势。另一方面,由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小,且多数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危害,监管部门不会因此而承担太大的责任,这可能会导致监管人员思想松懈以及不主动作为,这应该是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的主要原因。
因为责小而不为,看似无足轻重,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显现其负面影响,然纵观任何一次大的药害事件,无不是因为某个细节发生问题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其中不排除监管部门放松规范要求,降低监管标准而使监管相对人忽视细节、得过且过并慢慢弱化责任和淡化安全意识的可能和事实。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赶尽杀绝”,但依法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警告或责令整改,才能让监管相对人认清危害,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减少药品监管工作的漏洞和隐患。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孙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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