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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药品泛滥 市民小心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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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寨”一词因“山寨版手机”而广为人知,意为仿造、抄袭知名产品。近日记者在首府市场走访时发现,有的非医药产品通过“拷贝”知名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等走进柜台。山寨药品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也会误导老百姓购买,给用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字之差误导消费者 

  2月5日上午,记者走进位于赛罕区大学东街的正源堂大药房,向一名女营业员提出想买复方甘草片,营业员立即从柜台里拿出一盒药向记者推荐:“这个好,才3元一盒。”记者接过药仔细一看,盒子上写的是“复方苷草片”,“甘”字变成了“苷”, 不仔细看还真分辨不出来。看到记者疑惑的神情,女营业员又从柜台里拿出了一盒药,是复方甘草片,这才是记者想要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也是3元一盒。随后记者仔细对比发现,除了一字之差和生产厂家不同外,这两盒药的内外包装基本相同,如果不仔细观察,根本看不出不一样,顾客很容易误买“复方苷草片”。

  记者同时发现,“复方苷草片”印有内卫食证字(2007)第150100-0342号的字样,经自治区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辨认,“复方苷草片”的批准文号是卫生管理部门给食品所颁发的相关批准文号,“复方苷草片”不是药品。

  食品当药品卖 

  2月8日,记者在大学东街裕德大药房以咽喉肿痛为由,向营业员咨询哪种药品效果好时,营业员边问记者是要含糖的还是不含糖的,边拿出两种药品:一种名为“金嗓子喉片”,一种为“唫嗓子含片”。经过仔细辨识,记者才发现两种产品的细微差别:“金嗓子喉片”外包装的右上角有红色的OTC标志(非处方药标志),而“唫嗓子含片”并无这个标志。同时记者还发现,“金嗓子喉片”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993,而“唫嗓子含片” 的批准文号为豫卫食字(2006)第N0244号。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批准文号的不同说明两者有本质区别——一个是药品,一个是食品。


  山寨药品充斥网络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山寨药品其批准文号主要为“鄂卫监健用”、“豫卫健用字”等,大多是由一些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生产的。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并未找到这些疑似药品的注册备案。 

  在淘宝网上,记者看到了很多“666皮炎平”软膏的卖家,他们出售的“666皮炎平”软膏的外包装与“999皮炎平”软膏非常相似,不仅注明其适用于湿疹、皮炎、瘙痒、过敏皮炎、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并且还注有“专利包装,仿冒必究”等字样。在一家药店内,一位自称“执业医师”的人告诉记者,这种“666皮炎平”与“999皮炎平”成分相同,效果是一样的,只不过“999皮炎平”的广告做得响。当记者问其是否为“国药准字”时?这位“执业医师”给予了肯定答复。但他拿过来的批准文号却是豫卫健用字[2003]第0332号。对于该药品的货源,这位“执业医师”说,该店的“666皮炎平”直接从生产厂家香港圣旺国际集团药业有限公司进货,所以价格绝对优惠。 

  另外一家店铺的店主也告诉记者:“相对于‘999皮炎平',‘666皮炎平'的效果比较明显,购买的人都是使用过的。”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除“666皮炎平”外,还有“QQQ皮炎平”、“ggg皮炎平”等外包装与“999皮炎平”类似的产品,其批准文号均为“XX健字”。

  除皮炎平外,网上还有很多山寨药品:如武汉代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蝎拔毒祛痛寒热灸,批准文号为鄂卫监健用,却打出治疗各种骨病疼痛和肌肉疼痛的广告标语。 

  成本低廉价格便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在傍名牌的疑似药品也不完全是假药,有些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食品。这些“食字号”产品利用了国家政策允许采用“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生产药品、保健食品的空子,在外包装上模仿“药字号”产品,无论颜色、字体,还是外观设计,都有许多惊人相似之处。如果不仔细查看批准文号,往往难以分辨。 记者在赛罕区的一家药店里发现,仿药食品如板蓝根、夏桑菊和普通药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仅健胃消食类仿药食品就有健胃消食片、消食健胃片、小儿消食片等多个品种。如果不仔细查看批准文号,很难分辨。 

  记者在夏桑菊的外包装上看到生产厂家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记者询问售货员:“这不是食品吗?”售货员说:“这不是食品,你看配方和药品一样,只要疗效好,吃食品就能治病不是更好吗?再者,这样的夏桑菊比药厂生产的便宜多了,多划算。”

  记者进行了粗略估算,仿药食品的确要比正规药品便宜不少:健胃消食片类,一般比正规药品便宜30%左右;夏桑菊、板蓝根类能便宜20%左右。

  高额利润冲击市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准入门槛较低、审批周期较短,山寨药品已成为部分制药企业获取暴利的重要途径。这些山寨药品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外包装与“国药准字”的正牌药品酷似,而且越是城乡接合部和老居民区的药店,这类药品越容易看到。其实,只要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些山寨药品实际上大部分是“食”字号产品(表明是食品),小部分是“消”字号产品(表明是消毒卫生用品),都不是药品。

  记者发现,各家药店非常乐于向顾客推荐这些不是药品又貌似药品的山寨药品。多年从事药品销售的李亚告诉记者,高额利润是药店推荐山寨药品最主要的原因。李亚所在的公司在打假过程中发现,药店只花1.8元~3元就可以进一盒“食”字号的仿冒品,而市场零售价可以卖到12元~20元,“消”字号产品进价也只有2元~4元,零售价可卖到20元左右,比一盒“国药准字”的药还卖得贵,而正规药品由于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成本因素,其进货价往往较高,药店从中获取的利润则相对较低,相比之下,药店更乐于推销山寨产品。

  李亚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正规药品每年仅进行毒理实验的投入就达近百万元,每个月净化车间的电费需40多万元,而山寨药品则不需要进行这类实验,生产成本自然要低很多,所以他们给药店回扣多,对国药冲击很大。

  识别山寨药品并不难

  “山寨药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根本不可能像正规药品那样严格控制,更不能治病救人!”李亚说,此前他在参加打假时发现,一些山寨药品甚至连成分是什么都无法得知。 

  在自治区一所三甲医院工作多年的武医生指出,近年来国家对药品生产的门槛抬高,一些达不到药品生产要求的企业开始生产仿冒药品的食品和保健品,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相关监管部门根本管不过来。但是,一旦这些山寨药品造成社会危害,有关监管部门将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武医生提醒消费者,适当掌握一些药品知识,可以有效识别哪些是药品,哪些不是药品。他说,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只有印有“国药准字”的才是药品,而且正规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个字母8个数字”(可以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询),同时药品说明书格式通常由“成分”、“性状”、“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等内容构成,而山寨药品的说明书一般没有这些内容。 

  多头审批导致监管真空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与《保健品注册管理办法》,食品、保健食品宣传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只有药品才可以说治疗某种疾病,如治疗免疫系统疾病或用于免疫系统疾病治疗等。 
但为何山寨药品会如此猖獗?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山寨药品因为审批体制不顺,容易造成“多头审批、多头监管,但最终却是谁也不管”的局面。在采访中针对“食字号”产品的监管问题,记者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些类似药品的“食字号”产品拿的是食品类批准文号,并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应由卫生部门处理。也有人认为,药店经营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就可以销售食品和保健品。至于把食品当药品来销售,则应由药监部门处理;《药品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为假药;如果“食字号”产品的包装上提及疗效作用,一经查实,将按假药论处。还有人认为,把食品作为药品宣传,应由工商部门作为虚假广告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对这些药食同源类的商品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这些产品申请做药品也可以,申请做食品也行,导致山寨药品泛滥。因此,有关部门应考虑出台药食同源类食品的管理办法或生产标准,以规范生产,保证质量;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药品管理办法》,改变目前药食同店的现象;尽快出台“健”字等非药品的行业标准,明确产品概念和分类标准,提高审批准入门槛。

  整治工作难见成效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8年12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药店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套用当下的流行词,《通知》中禁止药店经营的非药类产品均为山寨药品。这位工作人员坦言,目前在药店销售的山寨药品不断增多,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并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而《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经过国家行政准入的保健食品不可能有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的产品。像“健用字号”这样的批号属于地方产物,准入门槛较低,国家级药监部门是从没有批过此类批号的。由于药品生产要通过GMP认证,审批过程严格,于是有的商家往往打擦边球,给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用品甚至普通食品等披上一层“药品”的外衣,对这些山寨药品进行药品的疗效宣传,有的甚至直接标示所用药物成分、作用、适应症或适应范围、用法用量。如果按照《通知》整治市场,对药店经营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由于“仿药类边缘产品”在部分地区市场上已形成一定规模,有的药店“仿药类边缘产品”占所有产品的1/4甚至更多,要一次性全部撤柜,销售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种种原因,山寨药品的整治工作一直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的副研究员阿尔泰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既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整治文件,地方政府就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清除那些山寨药品,还消费者一个干净的市场。

  阿尔泰说,作为消费者,与生产者与销售者相比,属于弱势群体,而对专业要求比较高的药品来讲,消费者识别药品真假的能力相当弱。在鱼龙混杂的产品中,消费者难免眼花缭乱,即使有那么一点药品知识,也可能被一些药品经营者忽悠,稍不留神,就可能买到山寨药品。因此,杜绝山寨药品的责任不能寄托在消费者的火眼金睛上。

  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的王福奎律师告诉记者,从保健品的角度讲,山寨药品属于合格产品,其质量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它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属于《商标法》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四种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王福奎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又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三种行为,其中第二项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因此,在这些山寨药品进行商标注册时,管理部门应该以商标类似为由,驳回企业的商标申请。对于过去已经申请的那些山寨药品商标,也应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由,撤销其商标的使用,以净化药品市场。其次,相关企业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应该成为打击山寨药品的主力军。如果任山寨药品泛滥,那么正规药品生产企业会受到连累。因此,要杜绝山寨药品,政府和企业必须同时发力。给消费者一双慧眼,不如给消费者一个清清白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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