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2月28日:新华网)。
我注意到,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应当说,同样意在因应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相对于用规范性文件的“因噎废食”,修订法律依法规制显然更加彰显治理理性。同时有关专家指出,与以前名人代言虚假食品法律规定态度暧昧语焉不详只要承担部分责任的“相应责任”相比,今次修为“连带责任”则是较重处罚,其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我以为这也是一种法治进步。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层出不穷,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名人粉丝”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利润回报。明摆着的事实是,商家抓住消费者的“追星”“仿星”心理,藉以心理学上的晕轮效应,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毒化恶化社会诚信环境。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要命的是,消费者却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自认倒霉吃“哑巴苦”。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就“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问题作过一项调查,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责任。显然,规定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担连带责任体现了主流民意诉求。
然而,现下为害甚烈应当依法治理的又何止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一隅?请问,消毒药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乃至于日用消费品,哪一隅没有或没有过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染指。在我观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表现伎俩大抵如出一辙: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名星为了追求丰厚报酬,在对产品性能功效未有亲身体验未作详细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不负责任的宣传鼓吹。二是浮夸误导。利用名人效应对所宣传产品不着边际地吹嘘夸大“将稻草说成金条”“将狗屎吹成麻团”,或无所不用其极地采用暗示模棱两可的陈述,请君入瓮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理解进而上当受骗。一度时期名人广告风波横生,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医疗器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到葛优代言亿霖集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纠纷不断。
老实说,除了社会诚信基础滑坡塌方颠覆和“物质横流”下的利益驱使,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软肋”导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恃无恐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现下中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责任虽作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7条到第48条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行政责任也作了一系列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却无有相应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和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怪圈乱象,这不能不谓之立法缺漏和法治遗憾。
在我看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论出于过失抑或故意,皆能于客观上产生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破坏力。我想说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固然令国人欣慰,但远未臻至额手称庆的时候和长久久安的程度。因为名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可能就此不敢信口开河,并不意味着其代言其他产品不敢信口开河。换言之,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然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监管盲区,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仍然充斥于医疗药品日用消费品等关乎国人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广告立法明确名人代言广告须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仍须时不我待配套跟进。我敢断言,只有还有相关法律立法软肋空白在,就还会有睁眼说瞎话的“王大胆”们粉黑登场;只有还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看门狗”老狗看家动嘴不动身,就还会有“阴沟里的鹅子顾嘴不顾身”的名人你方唱罢我登场。因为鲁迅先生早就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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