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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局开展为期七个月的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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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药品流通领域非药品类产品投诉举报增多的现象,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进一步清理和净化药品市场,在“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的基础上,缙云局决定自2011年3月15日至10月30日,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为期七个月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行动。 
  3月2日,该局制定出台了《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标示虚假或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以及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成分的“非药品”为重点整治对象。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核查以下四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一是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的。包括在名称、包装上傍名牌药品和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产品。如黄芪生脉饮(卫食健字〔2000〕第0639号)、健胃消食片(豫卫食字〔2005〕第0350号)等;二是在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或直接标示产品功效的。如皮宝霜(粤卫消证字〔2004〕第0494号)外包装标示有止痒、消炎和抗过敏作用,用于手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牛皮癣、皮肤湿疹、皮炎等;三是产品文号混乱或无批准文号、随意冒用文号的。如将检验报告单序号(“津卫防保健字”)作为产品批准文号;四是添加药物成份的。如标示四平市一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乳鸽胶囊(卫食健字[2000]第0073号)添加了“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等。 
  此次检查的内容还包括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非药品管理制度,是否设立了“非药品”销售专区,做到非药品与药品分开陈列销售,对按要求下架的非药品是否有“回潮”销售现象。同时,加大对违法广告严重、群众投诉多的降糖类、抗风湿止痛类、补肾壮阳类产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的监督抽验,促进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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